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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展示:
七十三、建设工程质量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七十四、建设工程价款
1.欠付工程款利息,有约依约,无约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垫资利息有约依约,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无利息。垫资没有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普通债权。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十五、施工合同的变更
1.施工合同的变更主要有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两种情况。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分为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七十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债权债务终止:①债务已经履行;②债务相互抵销;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④债权人免除债务;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提存情形有: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定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5.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6.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7.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小编随谈
2027年二建可以启动学习了,今年官方直接9月10日就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把新教材放出来了,比往年早了整整3个月,相当于平白多赚了小半年的备考时间。
刚拿到手先别着急闷头啃知识点,第一周先把新旧教材的对比做了,这些改动的地方全是来年的命题香饽饽。法规重点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新修订条款,管理留意成本控制的新方法,实务不管是建筑还是市政方向,装配式、绿色施工、智能建造这些新增的新工艺新标准,百分百是案例题的核心踩分点。
先把新教材整体框架翻熟,等后续免费的变动课出来直接对接重点,比抱着旧教材瞎晃效率高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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