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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展示:
七十七、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另有约定规定的除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3.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4.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七十八、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之日成立。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非自然人间)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七十九、保证合同
1.保证的方式:(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保证: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找谁都行,无顺序)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不得作为保证人的:(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3.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八十、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低于6个月的,可书面可口头。
3.不定期租赁:(1)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不明的;(2)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3)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
4.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小编随谈
二建没有任何基础三个月能过吗?不能。
二建一年考三科,法规、管理、实务。
内容非常多,想在短期(三个月)内看完一遍都费劲,更别提理解和记忆了。
想过二建,别去想轻而易举。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听课,看书,刷题。相信时间能踏平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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